首页
|
四川省卫计委
|
南充市卫计委
|
南充市中心医院
|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登录
|
注册
搜索
名称
描述
内容
南充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
Nanchong emergency medical center
首页
中心介绍
中心概况
领导之窗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急救要闻
中心动态
动态详情
卫生要闻
通知公告
急救数据
急救服务
培训服务
院前急救
如何拨打120
派车原则
急救流程
收费标准
投诉举报
主任信箱
急救知识
急救常识
急救培训
急救答疑
政务信息
卫计法治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明星员工
党团建设
党建工作
党史学习教育
群众路线
投诉举报
如何拨打120
派车原则
急救要闻
近期资讯
中心介绍
首页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急救指南
急救数据统计
通知公告
卫生要闻
中心动态
情暖寒冬送关怀 真情慰问暖人心 —
南充市卫生健康委督导组莅临120指挥
健康“医”靠,“救”在身边—— 市1
同过“政治生日” 共忆入党初心——市
深化党性教育 传承红色基因 ——市1
共 20 条记录
1
2
3
4
下一页>
末页
急救流程
收费标准
近期资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来源:
|
作者:
市120指挥中心
|
发布时间:
2013-03-07
|
5288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一页
1
…
6
7
8
9
10
下一页 »
查看全文 »
上一篇:
市120指挥中心党支......
下一篇:
我市举行2015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