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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这里的“交通阻碍”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中断或者车辆拥挤而致交通阻塞;二是指按交通规则禁止通行情况,如遇红灯;三是指由于某项事件、某项活动而禁止通行。“优先通行”,就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紧急公务,遇有交通阻碍时,不受交通标志、信号和禁止通行命令的限制,以非常规方式通过阻碍路段。负责交通管理的工作人中应当给予协助、及时疏导,优先放行。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在第四条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作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